保障项目 | 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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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故保险金 | 若被保险人身故,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,合同效力终止: (1)合同已交保险费; (2)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。 |
生存年金 | 自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(含)起,至被保险人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,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,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%给付生存年金。 |
满期保险金 |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,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,合同效力终止。 |
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全残豁免保险费 | 除另有约定外,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,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身故或确诊全残,且下列条件均符合,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确诊全残之日后的续期保险费,合同继续有效。 (1)投保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但未满61周岁; (2)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,并且当期应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; |